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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部為落實學校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或人員,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