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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訂定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學生本人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
個別輔導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教育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與支持策略。
三、教育目標與輔導重點。
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新生及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初步個別輔導計畫,且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