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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組成訪視評估小組,依所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評定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之成效。
前項評定之方式如下:
一、由辦理學校每學年進行自我評估,並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備查。
二、經訪視評估小組,定期進行成效評估及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