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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課程綱要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班級輔導活動,並由各該學科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擔任授課。
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教學時數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