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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教育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比照
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員之規定辦理。
公立幼稚園園長、教職員之成績考核,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校長、教職員之
規定辦理。
私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及福利等,由各私立幼
稚園參照有關法令訂定章則,籌措專款辦理,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備查。
私立幼稚園辦妥財團法人登記者,其園長、教師、職員之保險,準用私立
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