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幼兒特殊教育需求及相關法規配置,其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一、進用資格:應任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或具醫事人員任用資格,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取得專業證照及轉任公務人員資格者。但政府未辦理專業證照或考試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得進用下列人員之一擔任:
(一)國內外大學校院專業系、所畢業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相關系、所畢業,且於修畢該專業課程三百六十小時後,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進用方式:除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外,應經學校、幼兒園公開甄選,就人員屬性依相關規定進用,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幼兒園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報所屬主管機關備查:
(一)履歷表。
(二)進用契約書。
(三)服務證明書。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
三、教育訓練:除醫師外,應接受各該主管機關辦理五十四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幼兒園或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六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四、督導考核:應接受學校、幼兒園或各該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定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