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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16 條,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國立大專校院附設國民中學階段、國民小學階段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階段、國民小學階段之本評鑑,本部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其評鑑實施計畫辦理。
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本評鑑,由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