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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校長於聘期中屆齡退休,聘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但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審議通過,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校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規定指派適當人員代理;必要時,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出缺學校校長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