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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校得辦理日、夜間部學生校內及校際相互選課,選修他校課程者應經本
校及他校同意。但其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
則。
前項選課規定由各校自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