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部辦理前條查證時,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函請私立大學書面說明、答辯,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二、得不經事先通知,到校查訪,大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訪談該校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並作成書面紀錄,交受訪人簽名確認。
四、請求相關機關職務協助。
五、其他適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