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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移交不能恰在一個月終了時期,其不滿一個月之收支,應由前任分別開具
清單連同單據移交後任併作整月份造報,該項單據須由前任加蓋私章,以
明責任,後任應查明確無浮濫不符之處,方予接收造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