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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審議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有關機關對於審議、決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比照前項辦理。
審議會委員有迴避事由者,應就該議案全程迴避;就排定於同一會議期日之議案,應僅就有迴避事由之單一議案迴避之。
第十一條第二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全體委員總數之基準。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