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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應有專設帳簿及會計報表等,詳實記錄交易事實,並至少保存十年;相關之外匯水單、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對客戶所為之強化審查措施紀錄、依前條辦理之可疑交易申報紀錄與分析資料,以及指定制裁對象之通報紀錄等憑證,應自其憑證作成時起,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專設帳簿、會計報表及憑證等,外幣收兌處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
因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所蒐集客戶之資訊,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