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應注意查察其會員或期貨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並訂定查核辦法報本會備查;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本會及期貨結算機構。
期貨交易所為前項之查察時,發現其會員或期貨商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致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應即為專案檢查,並予輔導。
會員或期貨商不能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期貨交易所應即會同期貨結算機構為專案檢查,並督導承受之會員或期貨商接辦相關事務。
前二項處理程序及查核輔導辦法,由期貨交易所會同期貨結算機構擬訂,申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