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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
二、公司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及業務規則。
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
五、股東名冊。
六、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暨其資格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七、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登記表(格式如附件四)暨無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八、董事會議事錄。
九、已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十、場地及設備測試運轉良好之證明文件。
十一、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十二、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者,撤銷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