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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得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向認購人交付公開銷售說明書。
前項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應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