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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5、13、17、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而有依本辦法規定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之情形者,應就未適格再保險契約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下列事項:
一、再保險契約之摘要內容及相關分出再保險對象。
二、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再保險合約資產負債調節表。
三、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衡量之未來現金流量估計值,及該估計值反映之再保險契約發行人不履約風險之假設。
四、不履約風險假設變動之敏感度分析(衡量模型採保費分攤法除外),包含假設變動對再保險合約資產之影響、敏感度分析所使用之方法及假設,以及自前期以來之變動及變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