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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被通知人持通知單於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而處罰機關尚未收到該移送事
件之文件時,應填用違反本保險事件催送單,催請原舉發機關速即移送;
被通知人不願先行繳納罰緩結案者,並應於其所持之通知單上加蓋「本件
已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因案件未移到,請順延十五日至年月日再到案
」字樣戳記及處罰機關、日期及承辦人姓名之章戳後,交還被通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