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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 9、10、13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四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