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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發行機構對電子票證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
一、建立安全防護策略
(一)確認電子票證之合法性。
(二)採用戶代號與固定密碼者,應有一定之安全設計。
(三)儲存於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必須保護。
二、制定作業管理規範:制定電子票證交貨控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