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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發行機構依第九條及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採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者,其所簽訂履約保證契約之銀行應符合前條第二款條件。
前項採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之發行機構,所收取款項之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銀行存款、金融債券及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該存款及發行金融債券與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銀行應符合前條第二款條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