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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銀行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應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
勢,監控資本適足性。
二、應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
性風險。
三、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
業務風險之管理。
四、應建立銀行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並定
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五、應對銀行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
應變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