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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者,得推選社員代表,並得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以行使社員大會職權。
社員代表之人數應為社員人數百分之十,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五十一人為限。
社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