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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時,依下列基準收取規費:
一、登記費(包括證書費)新臺幣九百元。
二、變更登記費(包括證書費)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三、註銷登記費免收。
四、查閱費(包括謄本費或影印費)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五、補發證書費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六、電腦資料抄錄費,每次抄錄筆數在五百筆以內者,新臺幣三千元。每次抄錄筆數超過五百筆時,每增加一筆另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二元。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費,如擔保債權金額在新臺幣九萬元以下者,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