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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擔任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專業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審查。
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於充任後,審查機關發現前項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致其資格不符第十一條規定或有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或於充任後發生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應通知該農會,該農會並應於通知日起算一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另提報具備資格者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