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公債掉換手續,於債票印就後限期全部辦理完竣,其掉換起訖日期由財政部公告之,在規定掉換期內,持票人應將所持舊發外幣債券持向當地經理銀行申請掉換,逾期未請掉換者,其所持之舊發外幣債券一律作廢。
本公債在國外掉換手續,均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