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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指定專責人員二人以上代表處理保稅自主管理事項。
前項專責人員應通過海關舉辦或由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之專業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
專責人員變更時,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即通知海關,以供備查。
第一項自主管理包括下列事項:
一、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巡視。
二、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門鎖啟閉之控管。
三、保稅貨物進出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點驗。
四、保稅貨物移運之加封及啟封作業。
五、海關封條(含電子封條)之領用及核銷作業。
六、逾存儲期限保稅貨物之查對。
七、保稅貨物遭受損失或損壞案件之辦理。
八、各種有關報表文件之編製、核對簽章、造送、登記、整理、歸檔及保管等工作。
九、違章或異常案件之報告。
十、其他依法應配合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