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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包含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