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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國稅局應備置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名簿,載明下列事項:
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學歷。
二、事務所或執業場所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三、執行業務區域。
四、登錄日期及文號。
五、註銷日期及文號。
六、變更登錄事項內容、日期及文號。
七、參加專業訓練紀錄,包括專業訓練單位、訓練起迄日期、訓練時數、訓練課程、考評。
八、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名稱。
九、曾否受過懲戒。
十、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款事項有異動或停業、復業者,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於異動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異動登記。事務所或執業場所遷移至其他國稅局轄區者,應向原登錄(記)之國稅局辦理遷移登記;嗣後應登記事項有異動者,均向遷移後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異動登記。
第一項第三款之執行業務區域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縣(市)為其執行業務區域。其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者,應於執業前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應將所登錄(記)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名簿於國稅局網站公告,相關格式由財政部定之。但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學歷、登錄日期、註銷日期、文號、變更登錄事項日期、文號、參加專業訓練紀錄、事務所或執業場所聯絡電話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事務所名稱,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二人以上聯合執業者,應冠以「聯合」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