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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及許可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之工廠所在地廠址,與已取得設立許可之其他菸酒製造業者同址。
二、免辦理工廠登記之酒產製工廠逾一處。
三、檢附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所載內容不符規範或不足以實現其營運計畫。
四、申請設立許可及變更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