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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酒精製造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製造之種類、數量、原料種類及使
用數量、再製數量、廢棄數量、庫存數量,列表二份,送請主管分局核轉
公賣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