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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得自以後年度對各該政府補助款中予以扣減部分補助款抵充:
一、未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相關法律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
二、未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支付被代行處理應負擔之費用。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