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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信託業應於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成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為基金成立日。
信託業於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期間屆滿未募足最低募集金額致無法成立時,應於期間屆滿後十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