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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機關部隊學校凡裝有電信局市內自動電話用戶,除已繳付長途預存話費
者,可逕用市內自動電話向電信局長途台叫接長途電話外,其未繳付長途
電話預存話費之市內自動電話用戶,一律不得逕用市內自動電話要求電信
局或經由軍方長途台接轉長途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