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國軍各作戰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需求,就災害潛勢地區,檢討現有營區,協助辦理災民避難及收容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