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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對各級單位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之考成,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事蹟之一,得予獎勵:
(一)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督導學員有具體成效者。
(二)負責學力測驗各區考場事務,有具體成效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處分:
(一)對所屬官兵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藉故阻止者。
(二)對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學力測驗考場不予支援合作者。
(三)不切實輔導學員在營教學或無故疏於解答學員學習疑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