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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施教單位對前條退學之人員,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役身分者,通知其戶籍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
三、具現役軍人身分者,通知其原隸屬人事權責機關,自核定退學之日起按原階級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