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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前條除役人員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服役限齡除役 自現役直接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除役名冊
,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自預備役除役者於每年年底由軍管
區司令部公告各階服役限齡除役年次辦理之。
二、殘廢除役 自現役直接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憑指定之軍醫院檢
定證明書,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自預備役
除役者,由團管區憑公立衛生機關檢定證明書,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
防部核定之。
三、久停除役 由團管區檢討逕予除役,並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核
備。
前項除役士官自現役直接除役者,應發給除役令,其格式如附件二,自預
備役除役者不發除役令。
圖表附件:
附件二:除役令格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