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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依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一條、第
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