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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駐外機構館務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由館長擔任主席,各機關派於駐外機構內部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均應出席;主席並得指派相關人員列席。
館務會議之紀錄及決議事項,應按月提報外交部備查,並按業務之性質及其機敏性,視情形分送與會單位或人員。外交部得就該會議紀錄中與各機關有關部分擬具意見,送請各機關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