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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選指定辦理儲槽檢查之專業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後,其於指定有效期間內得繼續執行檢查;其儲槽檢查業務之執行、管理及應報備查書表等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