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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辯論之程序如左:
一、主持人說明:由主持人說明辯論規則,介紹發問人及候選人。
二、政見申論:由各候選人依抽籤次序申論主要政見。
三、發問人發問:由發問人向每一候選人發問,由候選人按抽籤次序逐一
回答。
四、結論:各候選人依抽籤次序逐一結論陳述。
前項各階段之時間,得視候選人多寡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