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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第四組分設三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直轄市議員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研訂事項。
(二) 關於直轄市議員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三) 關於直轄市議員選舉選舉區之劃分事項。
(四) 關於督導直轄市議員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
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五) 關於督導直轄市議員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
票事項。
(六) 關於承辦直轄市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
書之製發事項。
(七) 其他有關直轄市議員選舉、罷免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省議員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研訂事項。
(二) 關於省議員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三) 關於省議員選舉選舉區之劃分事項。
(四) 關於省 (市) 議員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訂事項。
(五) 關於督導省議員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
選人登記事項。
(六) 關於督導省議員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
項。
(七) 關於承辦省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
製發事項。
(八) 其他有關省議員選舉、罷免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縣 (市) 議員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二) 關於縣 (市) 長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三) 關於鄉 (鎮、市) 民代表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四) 關於鄉 (鎮、市) 長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五) 關於村里長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