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小組進行調查時,得以書面通知警械使用者或使用對象到場說明,並視案情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說明:
一、現場目擊證人。
二、現場處理之相關機關(構)人員。
三、具有特殊專業之人士。
四、警械使用者所屬機關代表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人員。
本小組得視調查需要,實施現場勘查或模擬,並訪談相關人員。
實施前項現場勘查或模擬時,得商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