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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法院認為聲請或移送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應交付感訓者,應為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但毋庸諭
知其期間。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裁定不付感訓處分:
一、不能證明有流氓行為者。
二、以流氓行為情節重大移送之案件,經認為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被移送裁定人未滿十八歲或心神喪失者。
四、被移送裁定人死亡者。
五、時效已完成者。
六、同一流氓行為曾經裁定確定,或重複移送者。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