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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當舖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當舖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向保險公司投保火險,其投保額不得少於資
本金額,如因交通梗阻,保險公司不願承保時,應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