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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相關資料造冊送請下列機關辦理:
一、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
二、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建檔及開放民眾查詢。
三、該管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資料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