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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主辦機關應於初審通過後,成立甄審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定第十條第二項第九款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評定方式。
二、審定第十條第二項第十款優惠條件。
三、就申請人之投資計畫書,擇優評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