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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遺失時,應由登記人登報聲明作廢,並
按登記費百分之五十繳納補證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
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