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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營造業申請登記時,應備營造業登記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 
一、依前條所定計算資本額之證明文件。
二、專任工程人員手冊。
三、承攬工程手冊。
四、與計算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有關之起造人竣工驗收證明及繳納營業稅
之證件。
依第七條規定申請登記者,免繳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證件。